記者林玠汶、王子瑜、廖宜德/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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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2 Thu 201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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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實務上多認為,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是以行為人必須「無故」竊錄,才會成立此罪。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簡而言之,通訊之一方只是為了供作訴訟主張使用,並非出於不法目的而錄音,其所取得的證據,就可以使用,且私人錄音,若所竊錄者是對話之一方,則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若被告與竊錄者對話中曾自白犯罪,而其自白於錄音當時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在不違背比例原則下,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社會相當性之考量,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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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鑑育(中)為拍父親柯俊雄的紀錄片,重現柯俊雄在電影「八百壯士」謝晉元團長角色,27日在媒體前剃掉頭髮;紀錄片導演劉益東(右)表示,若再加上服裝化妝,柯鑑育與柯俊雄演出的角色相似度將達9成。左為柯鑑育母親蔡青樺。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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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公審幼童新聞曝光後,引發全民公憤,有網友氣憤在媒體留言:「3個流氓欺負一個4歲女童?這不是霸凌什麼才是霸凌!」、「你的子女更不得人緣,以後誰肯跟你一同玩,更會被排斥,得不償失。」、「他的女兒完了,小地方大家都認識,一旦被別人貼上你家很麻煩的標籤,這個小女孩再可愛也沒人敢理。」、「一個44歲受過高等教育,經過國家考試合格錄取的司法人員,居然這樣藉權藉勢欺人,還欺侮的是4歲幼童,這種人還能當司法人員嗎?爛菜一天倒晚說要司法改革,這才是要改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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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的緣由,是我發現女兒長期被同學霸凌致身心不穩定,受傷並有幼兒憂鬱症之徵兆。而園方處理態度消極,甚至可能參與其中乃至包庇,一時情緒失控而言行失狀。而因本人來自外地,友人不多,乃找平日工作上夥伴兼當地好友的休假員警,一同前往學校了解,並依照雙方合約(網路上即可找到之定型化契約)所賦予之異議、協商等權利,向園方要求說明。而對調查該霸凌事件之態度推諉,難以溝通,對於事件處理無望,因之悲憤莫名、失神,以致有失態並與對方乃至與小朋友交鋒之不當言論,實感抱歉,然本人絕無恐嚇、強制之犯意,而進入幼稚園與校方溝通是身為家長之權利,更非侵入住宅。另蘋果日報所拍攝指稱之”被罵女童”照片,實係本人女兒,並非期同學,該媒體報導有誤,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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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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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對話】(上)小國逆襲! 愛沙尼亞靠數位化治理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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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署重大經濟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邱智宏、檢察官劉建志,分別介紹「企業誠信司法實務」、「營業秘密兼論個人資料保護」。邱表示,企業為擴大市場佔有率、公司規模,比如取得一些專利,一些營業秘密,一些know-how,都可能透過企業併購來達成,過程中就可能產生內線交易法律風險,並特別指出,何謂內線交易中「重大消息的明確始點」,「只要是理性投資人知道這個消息會心動」就是重大消息,企業員工不要輕易嘗試跨過紅線,而觸犯內線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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