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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大多是在四下無人時發生的,因此若是被告可以提出雙方合意的證據,例如新聞中林男提出親密裸照證明並無違反女方意願即屬一種。但事後林男將裸照傳給其他群組中友人試圖去證明自己的清白就不夠聰明,這類的照片,屬於私密照片,將它擅自傳給他人,將可能構成刑法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另外民事部分也將構成侵害女方的人格權,縱然林男可能會說自己是有正當目的,但在法律上這樣的抗辯恐怕無法成立。林男若認為遭誣陷,想要捍衛自己的權利,應循法制管道,對女方提起誣告以及誹謗的告訴,或是民事侵害人格權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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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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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浩譯、林恩如/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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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後方車輛猛烈一撞,車上兩人被嚇的同時大罵,萬萬沒想到才剛說完就真的發生追撞,自己好端端地停在路上卻無辜遭殃。被撞的車尾凹陷一大塊,肇事的休旅車車頭引擎蓋也扭曲變行,因為駕駛根本就沒剎車。這一起車禍發生在新北市台65快速道路新莊2匝道,常因為下方紅綠燈路口車流量大,回堵到上方快速道路上,後方駕駛一不注意就可能發生追撞意外。被撞的33歲李姓駕駛剛辦完事要趕回南部,沒想到自己一語成讖,剛提到車禍就被撞,氣的大罵直呼有夠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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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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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鍾玉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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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和有家室之人交往,就一概會侵害原配的配偶權而負賠償責任,基本上,配偶權(人格權)的侵害,仍是侵權行為的類型之一,仍然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如果小三根本不知道交往的對象已經結婚,甚至看到身分證的配偶欄是空白的,當然不可能會認知道自己在介入他人婚姻,自然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了。在本則新聞的案件中,劉男和潘婦交往時,當時劉男和游女已協議離婚,縱使嗣後法院判決離婚無效,但也只是事後的結果論的,畢竟侵權行為的主觀要素,必需以行為時的時點來判斷,當時劉男的身分證配偶欄就是空白的,所以也不難理解法院判決免賠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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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這種公開狀態以前最常見的是廟埕口,現在就是FB、網路論壇。與誹謗損毀的是別人的形象、名聲不同,侮辱是指說出來的話讓聽的人覺得心理上或精神上難堪、不快,這種侮辱詞語雖然是公開狀態說出來的,但如果內容不會讓其他人信以為真,就是公然侮辱罪所要處罰的對象。比方說別人是個婊子,但平常行為正派,其他人並不會就覺得他是婊子,可是聽的人心理不舒服了,就有公然侮辱的可能,如果說他跟很多人上過床,還信誓旦旦都跟哪些對象、在什麼時間地點,這就會實際影響大家對他的評價,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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